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通过省红十字会呼吁和接受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4.5.2 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配合省地震局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地震发生后,由市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新闻宣传单位负责根据省、市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和省地震局的地震灾情信息通报,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工作的报告。经批准后,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消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震区所在各级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应急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开展震后污染物的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震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5.2 社会救助
5.2.1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 震区所在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2.3 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5.2.4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省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5.3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总结
5.4.1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事件和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修订本预案,总结报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和省地震局。
5.4.2 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被破坏中断,市地震局应协调各通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6.1.2 市信息产业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