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视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负责尽快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3.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4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市信息产业局、市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保证震区通讯畅通。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5 指挥与协调
4.5.1 紧急支援的指挥与协调
应对地震灾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紧急支援职能及其分工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案。
4.5.1.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局协调市地震应急响应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救援行动。
65631部队、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
4.5.1.2 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展开。
市水利局、建委、信息产业局、安监局、环保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水利局、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市发改委、质监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5.1.3 重要目标警卫
市公安、武警支队加强对我市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4 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1.5 现场地震监测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
4.5.1.6 地震灾害调查分析、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及时配合省内专家,就地震成因、损失等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分析、检测和鉴定,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结果。
4.5.1.7 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