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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4.1.2 地震应急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总指挥为市长。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总指挥为市长;市地震局在市政府和省地震局领导下,组织协调市政府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总指挥为市长;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市政府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地震局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长。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决定立即启动I级响应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开始运作,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4.2.1.2 市政府运作程序

  对灾区采取应急措施;

  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

  向灾区派出慰问团;

  向省地震局和邻市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4.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市级地震应急预案,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宜: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震情、灾情汇报,请求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2)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通知灾区政府做好省、市救灾队伍衔接工作。

  (3)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4)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工作。

  (5)向市直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按照Ⅰ级响应预案要求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6)指挥协调救灾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

  (8)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4.2.1.4 地震局响应程序

  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配合省地震局地震监测组、分析预报组、科学考察组和震害评估组开展工作。现场工作队在接到指令后 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

  4.2.2 Ⅱ级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预案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长。

  4.2.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包括召开副指挥长会议、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三种方式。指挥长视具体情况确定运作方式。

  (1)指挥长组织召开副指挥长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协调65631部队、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调派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2)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建议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

  调派市地震应急响应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协调65631部队、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提供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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