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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前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做到“渐还旧帐,不欠新帐”,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全省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编制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有序推进矿区生态建设。在详细调查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状况的基础上,由省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省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本企业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方案。各市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发展改革、环保部门综合平衡后审批,其余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强化规划管理,所有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必须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环境治理规划。
  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表沉陷治理、煤矸石治理、水资源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矿区造林绿化、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煤场和集运站除尘、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矿区居民环境条件改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依照国家制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标准和要求,全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总投资按10年期规划,需资金1400亿元左右,规划期内通过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炭两权价款等渠道共可筹集1000亿元左右,约400亿元资金缺口需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投入解决,同时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抓好煤炭开采的生态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其中,对于企业负责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如矿井废水处理、煤矸石治理、除尘防治、矿区植被恢复、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由企业利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对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如较大范围采煤地表沉陷、水系破坏、林木损毁、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等项目,由政府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负责组织实施。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由环保等有关部门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管理。
  强化事前防范和过程控制,构建煤炭开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机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强化全省煤炭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制定煤炭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标准和规范。从区域生态环境安全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全省煤炭生产规模、布局、开采时段,划定禁采、限采区。要严格禁止有可能诱发严重生态衰退和环境灾难的采矿活动,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防范和规避机制。
  强化煤炭开发过程控制,实行矿区生态质量季报制度和煤炭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审核制度。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提交规范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新建和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煤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程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煤矿闭坑时,必须提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报告书,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强化矿区生态环保能力建设,完善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障体系。加强煤矿开采生态环境监测监理能力建设。加强矿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与科学研究,重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及工程实施效果的技术审核与评估。建设以遥感和地面观测站相结合,野外核查与室内纠正相补充的矿区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将生态监测和生态质量评价纳入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全面及时掌握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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