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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煤炭探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规定为依据进行评估,采取货币缴纳方式,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煤炭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为依据进行评估,具体出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煤炭品种、质量、煤田赋存、矿山区位等进行调整。新设煤炭采矿权价款采取货币缴纳方式,新设煤炭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煤炭矿业权价款按照管理权限,原则上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但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煤矿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收,市营国有(含市管)煤矿的采矿权价款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收。
  合理分配矿业权收益。有偿出让煤炭矿业权取得的价款,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按2:8比例分成。其中,山西省所得部分分配比例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7:1:2比例分成;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价款收入按照省、市、县6:2:2比例分成。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3:2:5比例分成;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取得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2:3:5比例分成。煤炭矿业权价款地方各级留成部分除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外,主要用于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国有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支出等。对山西原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已无偿取得矿业权的资源,其矿业权价款中央分成部分用于支持山西煤炭工业发展。
  切实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全面组织制定产煤县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对位于重要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城市规划区、交通枢纽区域的煤矿,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部分高硫(含硫量3%以上)和高灰(灰分含量40%以上)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边角矿除外)、证照不全、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不符合环保要求、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其资源可以参与整合。经过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经营,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证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安全生产条件。
  (五)规范征收(提取)、合理使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相关基金(资金)
  为形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内在促进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和煤炭城市转型、重点煤炭接替产业发展援助机制,从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产煤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统一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规范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范围: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生产企业。征收标准:按动用(消耗)资源储量、区分不同煤种,确定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计征办法:矿井基金月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当月原煤产量;企业基金月征收额=所属各个矿井基金月征收额之和。其中,具体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由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组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根据山西省矿区总体规划,按煤种、煤质、资源赋存条件及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区域性适用煤种征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根据山西实际情况,地税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查验补征。各级基金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政府投资管理要求,编制收支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投资计划总盘子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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