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同时,同步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确保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将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等单位,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一次性、成建制分离;将企业办医疗机构、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有关规定办理,加快分离。
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出让地方煤矿过去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和征收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解决。
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依托三大煤炭基地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本化和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一个规划矿区由一个开发主体开发,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加强煤炭行业横向、纵向联合,实施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托管,积极引导和鼓励煤炭企业以资产化管理、股份制改造、集团化重组的方式,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形成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公司6个3000~5000万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同时,集团内部要优化组织结构,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中小煤矿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市县要以所在区域内市县营骨干矿井为龙头,通过资源整合,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型煤矿进行重组,组建千万吨级以上的煤炭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矿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到“十一五”末,全省煤矿个数控制在2500个以内。
(四)推进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偿使用
强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矿业权管理。加强煤田地质勘探工作,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三大煤炭基地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省发展改革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优质主焦煤及其他稀缺煤炭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办法,推进其保护性和集约型开发。强化煤炭资源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规范煤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及审批管理。
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快完成全省12个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其余煤炭矿产地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工作。凡新设置煤炭矿业权,一律根据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煤炭矿业权。除规定情形外,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普查程度及以下的探矿权,已经取得的要按期提交普查报告,逾期不提交的不再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完善国家规划矿区矿产督察员制度。
全面推行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对新设立的煤炭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对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现已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结合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在2008年年底以前全部实现有偿使用。新设立的矿业权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以评估机构按照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所评估的结果为依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议出让工作。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对其现有矿井周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