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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标准。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国家标准。对于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再办理增层、扩界手续;对于矿区布局不合理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年产量30万吨以上煤矿的矿长,以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30万吨以下煤矿至少配备3名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改革完善煤炭运销体制。在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的同时,要注重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尤其要提高地方中小煤矿的销售集中度,避免无序竞争带来的利益流失,真正变资源优势为生产优势和经济优势,提高全省煤炭整体效益。以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统筹煤炭企业改革、地方煤炭运销体制改革、培育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交易中心等相关工作。
  (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涉煤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煤矿乃至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监督、监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煤炭工伤保险,将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煤矿安全形势,提出安全生产任务;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协调联合执法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联合检查,促进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检查中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划分由相关部门查处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各部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核实并查处,确保执法到位,形成强大合力。
  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和资质管理,煤矿井下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从事瓦斯检查、井下爆破、安全检查、主提升机操作、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煤矿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应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全员培训的日常监管,建立全员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全员培训的落实;加强安全专业学历教育,着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依托现有国有重点煤矿科技资源,建立面向中小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改善回采工作面支护条件,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加大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设备设施和瓦斯治理的投入;实现省、市、县、矿四级联网;鼓励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一级标准的企业,减缴核定风险抵押金额度的30%,并优先进行验收或免检。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煤矿招工登记和备案制度,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煤矿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煤矿招用的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做好就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制定并实施煤矿井下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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