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纠正拆迁人拆迁资格方面的违规行为。主要内容:无营业执照、无拆迁资格拆迁,拆迁安置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等违规拆迁行为。
2、纠正拆迁人实施拆迁方面的违规行为。主要内容:不经拆迁许可擅自拆迁;不按规定程序拆迁;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先行拆迁;未进行行政裁决、拆迁听证、证据保全等规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迁,或对被拆迁人停水、停电、损坏被拆迁人财物;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等行为。
3、纠正拆迁补偿方面的违规行为。主要内容:不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任意压低拆迁补偿价格;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行为。
4、纠正拆迁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违规核发拆迁资格证书、违规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书;行政裁决不规范;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拆迁许可后跟踪监督管理不到位;拆迁项目验收制度执行不到位等。
四、工作步骤
纠正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规拆迁行为,分5个阶段进行。
1、传达部署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市要把《纠正城市房屋拆迁中违规行为工作方案》向市政府汇报,并迅速传达到各县(市、区)。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市的实施方案于4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
2、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7月30日)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要向所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上报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向省建设厅上报自身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和对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人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记录,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3、全面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当地的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及拆迁人拆迁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严字当头,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4、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市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县(市)纠正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规拆迁行为工作进行验收,集中力量,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期间,省建设厅将组织验收组对各市进行检查验收,对重点市县、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