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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10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阳泉市规划局:
  2006年,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狠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执行拆迁验收制度,认真处理拆迁信访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1-2月份,建设部通报的我省赴京上访人数仅为2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71.4%。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6号和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量力而行,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要根据上年度拆迁总量、住房建设规模,合理确定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规模。
  二、各市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各县(市)上报的计划拆迁项目和总规模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严格控制拆迁矛盾突出、进京赴省上访量大的县(市)的拆迁规模。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加强拆迁过程的监管,认真执行拆迁项目验收制度,拆迁项目验收制度推行率必须达到100%。要认真组织好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赴省、进京上访户数不得超过拆迁总户数的5‰。
  三、要严格拆迁程序管理,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未经拆迁项目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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