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细化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22号)
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强化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功能,有效实现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政府部门、中省直单位及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评,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现将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通知如下:
一、部门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100分)
1.部门领导重视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集中审批工作,责任处室工作落实到位(10分)。
2.建立健全窗口首席代表审批机制和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机制,部门对窗口充分授权,首席代表和全程办事代理人责、权明确(15分)。
3.本部门有关办事人员按照全程办事代理制要求,杜绝申请人自行传件,确保事项材料及时传送,按时办结(10分)。
4.已列为绿色通道或并联审批的项目,要根据联审会议精神按时办结(15分)。
5.应在审批中心缴费的,统一在商行收费窗口缴费(10分)。
6.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建立完备的行政审批档案(5分)。
7.本部门参与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没有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20分)。
8.年度内行政审批工作未发生有效投诉,群众满意率达100%(10分)。
9.经审批办同意,各部门按规定调换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或全程办事代理人(5分)。
二、窗口的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100分)
(一)窗口工作(70分)
10.窗口首席代表未按部门授权办事,或全程代理服务工作责任不落实的,每件次扣5分。
11.窗口未按要求管理和使用公章(2)的,每件次扣5分。
12.未向咨询办件人做到告知“一口清”的,每次扣5分。
13.让服务对象自行传递材料的,每次扣5分。
14.即办件不即收即办的,每件次扣2分。
15.办件未及时录入审批中心管理信息系统的,每次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