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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曾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在管并保持称号的投标人,评标应给予相应优惠分值。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连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一致认为某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可以否决该投标;一致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某一投标人被否决后使得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管理目标、内容、质量标准和管理措施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三)投标报价项目、计算、报价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影响到对投标报价评审比较的;或者同标准的服务项目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竞标的;
  (四)投标文件超出招标文件,附加了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五)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判定废标的应当出具废标说明;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招标人不得以超出招标文件明示的物业管理条件、范围、内容、价格等实质内容,向中标候选人提出附加要求,迫使其放弃中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后的3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及时退回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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