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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于开标的前1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股权、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开标前,投标人提出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足以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并决定评委是否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成员推荐名册,以公开方式供各地随机抽取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本条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一般采取分项评分加权求和,各分项权重之和应为100%;分项应考虑投标人诚信、投标文件、投标答辩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投标人诚信评分权重一般应不高于20%;投标书评分权重一般应不低于50%;投标答辩评分权重一般应不高于20%,若将物业投标报价单项评审的,其分项权重应不高于20%;采取评标评审的评分项目和评分方法、评分权重等,招标人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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