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或聘请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明显低于同城市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价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项目所在地负责招标备案审查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人到场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投标活动组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加盖企业印鉴及密封的情况,也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及标准、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人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