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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与沟通。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三、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投标资格合格,并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出席招标投标活动
  的适用);
  (三)投标企业经营的法定相关证书、企业业绩情况等;
  (四)投标测算和投标报价;
  (五)物业管理方案及其管理服务承诺;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应当依次按封面、目录、序言(或概要)、内容、附件的格式顺序编制装订。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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