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规划建设(名称、类型、位置、建筑面积、区域四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设与竣工交付日期)、相关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基本情况;
(二)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时间、服务要求,相关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车位(库)、物业管理用房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投标书份数、企业情况、管理服务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要求、拟派出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与业绩、物业管理设计模式、机构设立、岗位安排、员工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及装备的机械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测算、公共能耗管理、投标承诺、投标书密封加盖企业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等要求;
(四)交付使用后经营性物业的租赁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库)、会所等相关设施权利归属、服务收费方式等;
(五)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对业主入住、建立服务系统和服务网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绿化养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消防等安全防范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物业资料管理、客户服务和便民措施等)及服务标准;
(六)财务管理,包括对物业服务费(选择收费的包干制、酬金制或其他方式)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以及业主临时公约的制订说明;
(八)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情况;
(九)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条件或者优惠条件;
(十)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废标认定原则;
(十一)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法等;
(十二)招标人、中标人违约的责任;
(十三)招标文件解释和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现场踏勘、投标书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十四)其他招标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10日内退还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