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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放宽市场准入。放宽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支持专业化连锁经营,培育、鼓励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

  (八)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它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九)其他扶持政策。对各类养老服务单位内部所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申请定点时应予优先审批。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湖委〔2006〕4号)的政策给予支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五、切实加强管理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行业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该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从业人员配备进行严格审核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二)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大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新的运作方式,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同时搞好内部改革,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民主管理参与制,实行按劳分配和股份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赋予养老机构经营、用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进一步激发活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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