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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和降低收费标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交电话、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安装接入费,污水入网费;用水、用电、管道液化气(天然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减半收取通信费、宽带包年费、视听维护费、征地管理费、白蚁防治费;适当减免管道燃气建设费。

  (三)实行税收政策优惠。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四)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按当地人口规模、老年人口数和养老需求提高的要求,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建设标准,以及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与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规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五)土地使用政策。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实行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可以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以协议方式出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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