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政发〔20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7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21件、修改32件(文件目录见附件)。
根据制定依据以及本市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废止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具体体现。已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明确修改稿起草工作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抓紧修改稿起草和上报工作。
责任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稿起草过程中,应当遵守《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要对文件所调整的领域和事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措施;要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为依据规定权利义务和权力职责;要增强起草工作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文件修改稿质量;修改稿须附上修改说明,以部门请示件形式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指导,对各责任部门的修改稿起草和上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应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责任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织里镇“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集中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20号)
2.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