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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7]1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精氨酸等354种药品及我省补充的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研究后公布其正式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江苏常州千红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激肽原酶、北京华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糖二磷酸钠、长春天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环酸、百特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参照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单独定价论证结果,暂给予单独定价资格。本通知执行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2月1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2月10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四、附表一、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销售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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