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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审理要求。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对影响面广、案情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组织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实地调查、征求专家意见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复议中止。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1)有关部门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在采取处理措施;(2)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继续参与行政复议的,或者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人的;(3)本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4)法律法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的,法制机构应当在7日内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四)复议终止。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复议,并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的;(2)申请人为公民,已经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声明放弃复议权利的;(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终止,没有权利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放弃复议权利的;(4)复议事实已经消除的;(5)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6)受理后发现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该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7)受理后发现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而本复议机关并非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物价局与其它部门,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除外);(8)法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况。

  四、决定

  (一)决定期限。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批可延长3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

  (二)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

  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或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在公开听证、当面核实意见的基础上,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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