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4)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规定的范围;(5)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6)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7)符合省物价局的受理权限;(8)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转送条件。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同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而本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本行政复议机关对该依据无权处理的。
(三)审核签批。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立案受理意见,报分管局长签批,重大复杂案件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制发通知。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机关公章。
(五)提交答复。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三、审理
(一)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