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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7]11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系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依照《行政复议法》、《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湖北省物价系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省、市、州物价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要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应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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