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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

  为支持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打造阜新金融产业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工业年”项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业绩评价体系,开展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业绩评价工作。

  金融机构以市级机构为单位,所属机构作为其组成部分,共同参加业绩评价活动。

  市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业绩评价工作。

  一、评价对象

  1、银行业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新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阜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阜新市商业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阜新办事处(辖区内农信联社)等。

  2、保险业单位:各商业保险公司。

  3、证券业单位(名单另定)。

  二、评价内容

  (一)落实支持阜新经济转型政策措施,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

  (二)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参加阜新诚信城市建设,参与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创建诚信银行、诚信保险公司、诚信证券机构等;

  (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自身发展,参加创建阜新金融安全区,有效防范本单位金融风险;

  (五)参与构建和谐阜新,协助地方加快发展金融产业。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依据

  1、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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