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及时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保存,库房内应采取必需的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微生物等措施,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建档案接收和管理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办理借阅城建档案,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并遵守档案借阅规定。
城建档案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其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城建档案机构应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工程质量监督等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工程项目的有关证书,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程项目档案无法移交或严重影响工程档案质量的,由有关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应尽快设立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各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