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8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1]75号)
《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日
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