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机构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建档案馆(室)的设计应当符合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机构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三)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四)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工厂、矿山、仓库和住宅、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体育、商业、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广场、桥梁、涵洞、排水、城镇照明等项目;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供水、燃气、供热等项目;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铁路、港口、公共交通、长途汽车客运站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