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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建档案馆(室)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机构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三)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四)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工厂、矿山、仓库和住宅、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体育、商业、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广场、桥梁、涵洞、排水、城镇照明等项目;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供水、燃气、供热等项目;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铁路、港口、公共交通、长途汽车客运站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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