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等)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适应城乡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