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免除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对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村提留”的收费予以部分免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大农场职工减负力度。免除农场职工承担的上述收费后,农场职工只负担农场部分管理费和农场职工自身受益的费用。农场职工负担的农场管理费的收取实行上限控制,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按基本承包面积每亩负担额最高不超过30元。对承包果树、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其他农业承包的农场职工比照承包土地的农场职工负担水平收取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及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场职工的养老等社会保险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场职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农场职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场职工负担。国有农场对于限额内向农场职工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确属必要的收费,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于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按省规定的省、市、县共同负担的办法,结合阜新实际制定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办法。
三、配套措施
(一)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从2006年起,按省文件规定,加快实施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及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及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市、县(区)政府是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责任主体,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职工身份认定、资产划转、债务认定等交接工作,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政策规定严格甄别。被移交单位涉及的人员以上年末职工实有人数为准,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所应承担的债务一并移交,编制按照我省核编的政策及权限重新核定,人员待遇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所需经费以国有农场每年安排的财政支出数和农场职工上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为基数,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划转。对分离办社会所需资金,根据省财政“补助办法”结合阜新实际另行确定。采取分步实施办法,今年先将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分离出来,其他应分离部分于2008年以前完成。根据省将制定下发的《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结合阜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