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五日
阜新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市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场职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2006]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以及省政府《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06]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场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接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二)总体要求。各县(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将农场职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场职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凡是从事农业生产,并由农场职工交纳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的国有农场(含农场,原种场、良种场、示范场、蚕种场、林场、苗圃,种畜场、良种繁育场,渔场、渔种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等),纳入税费改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