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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废止(原因:被沪劳保关发(99)26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8)2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调整如下:

  一、各区在原来生活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3元。

  二、各县在原来生活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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