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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办[2007]1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提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的工作质量,降低办案成本,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第
三条
之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设在国务院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该文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在省物价局没有授权之前,各市、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不得从事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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