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其他建设的资料。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移交物业公司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可将新建住宅小区保修期内的保修项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养护、维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保修金。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内的下列管理项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与服务:
(一)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绿地、花早树木的养护及绿化设施的维修;
(三)保安及公共秩序的维护;
(四)车辆进出及停泊的管理;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
(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它管理项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由住宅小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湖州市区异产毗连成套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垃圾清运和管道煤气、通信、户外水、电、有线电视、路灯、连接井以外的市政设施及设备由各专业单位负责维修与养护。各专业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费用由各专业单位支付。
业主就前款规定的维修养护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与有关专业单位联系。
第十九条:住户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依照本办法行使服务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凡入住小区的业务或使用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入住合约,遵守住宅小区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小区内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有权对妨碍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