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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九条: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签订稳操胜券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管理服务的项目、标准、权限,管理服务费收支、期限,双方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小区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害物业管理的行业;
  (四)有权选聘他人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五)可以开展其他经营和服务,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
  (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三)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四)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五)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罚;
  (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时,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小区管理专项资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并负责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应统筹安排,拨给物业管理公司,用于新老小区住宅物业管理。前款规定的用房,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时,应以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提供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用房和千分之四的商业用房,购置费用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产权属国家所有,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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