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合理分工、规范管理、信息共享”的部门统计体系。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资料来源。要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部门统计要从系统内统计过渡到全行业统计。政府统计部门要抓紧清理部门统计报表,统一统计口径。要加大对部门统计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数据发布程序,依法维护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要严格把关,确保“数出一门”。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方法,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或开展统计调查;凡纳入政府统计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安排。
三、推进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一)建立企业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综合统计负责人制度,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承担政府统计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小型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保持统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
(二)实行数据质量及工作责任评估制度。县、镇级统计部门要定期对主要社会经济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资料的来源、口径范围、相关指标、可靠程度以及逻辑关系进行评估论证,严把质量关。企业要建立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健全统计资料的填报、审核、交接制度,统计报表要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负责人、综合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签名(盖章),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完善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各镇、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档案(集中存放的要配备统计档案专柜)、统计台帐和报表档案。各村要建立统计报表档案,以满足全面统计、抽样调查和综合分析的需要。各部门要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建立原始记录档案、统计台帐、报表档案,做到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相符。
(四)建立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市及市(区)两级统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信息,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统计部门提供和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法定数据,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数据要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和新闻单位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四、严肃统计执法,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并在办案经费方面予以保证。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统计执法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
统计法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