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威政发[2006]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准确、及时、全面地分析和把握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态势,制定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计是国家实施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各部门认识国情国力、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科学决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制定政策、出台重大决策时,要注重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要认真落实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为我市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机构建设,为基层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县镇两级和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建设。各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综合调查队和普查机构,确保机构、人员、经费等全部到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调整充实统计力量,确保统计业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镇(办事处)要在事业机构限额内调整设置统计机构。镇(办事处)辖区内的农业、工业、贸易业、劳动工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民营经济统计等一律纳入镇(办事处)统计机构业务范围,由镇(办事处)统计机构按市(区)统计局有关要求和报表制度搜集、整理、汇总上报。对镇(办事处)统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业务受市(区)统计机构领导,人员的调整要事先征得市(区)统计机构同意。各镇(办事处)要确保统计机构的办公经费、办公地点、办公设备“三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村(居)的统计工作,并报市(区)统计机构备案。大中型企业的下属部门和单位也要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加快推进基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是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镇级和大中型企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有效解决统计联网所需设备和经费,市、县、镇统计机构要完成三级联网,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的现代化。大中型企业要全面推行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小型企业要尽快实现网上直报;镇(办事处)统计机构要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按工作需要配备专用微机,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信息的采集、处理、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