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7]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04]36号和省政府鄂政办发[2005]98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和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现将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目标
在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利用价格杠杆的功能,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水资源的配置。改革的重点是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和实施超定额、超计划加价的收费方式。
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原则
要综合考虑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情况,以及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费)、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根据省政府第107次专题会议《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原则上由供水企业自行消化20%。
三、几项具体工作安排
(一)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宣传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水价改革与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通过电视、报刊、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的认识,使全省广大群众认识到我省水资源并不丰富,了解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以保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大力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各地城市供水公司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抄表到户率。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合理计入供水成本。具体实施时各供水公司要先列出项目计划,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评审,做出初步设计方案,根据工程完工后的决算情况,确定计入成本的改造资金总额,形成固定资产后,提取折旧和修理费用。
城市供水公司没有直抄到户的住宅小区,应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倒扣4%-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的合理损耗。趸售价格在不改变最终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临时供水单位两年之内必须完成改造、移交,由城市供水企业直抄到户。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抄表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