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十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未提前通知,应当以相应天数,按照职工本人日工资,赔偿对方损失。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或者职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如双方愿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私营企业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通知本人。职工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作不愿续订劳动合同。企业未提前通知的,视作企业不愿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私营企业应当在五天内填写《退工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送职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一份交职工本人。私营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手续,致使职工不能享受失业救济或再就业的,应当赔偿职工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对因歇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发给职工辞退费。其标准为: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的实得工资(按其解除合同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对因歇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如合同期限未满,企业还应当发给失业补偿金,合同期未满的每相差一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补偿金。其标准同前款,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自行确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按月按期足额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按拖欠天数,以职工本人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