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四)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编制住房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五)加快处置闲置土地,进一步盘活土地资源。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批后监管,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对所有开发项目逐个排查。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依法强化城市拆迁管理,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拆迁工作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依法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要严格执行拆迁年度计划,开发改造项目必须按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对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拆迁年度计划,优先确保其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土地供应,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四、依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