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威政发[2006]5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尽快编制并严格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我市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按照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我市住房建设规划,于今年9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将其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全年考核。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落到实处。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应在全市范围内控制。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强化税收、信贷、土地调节功能,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市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