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享有《
物业管理条例》、
《省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
《省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城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使用以及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
《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公安、行政执法、安全监督、环保、物价、民政、税务、工商、市政公用、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