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规定之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电影费、自行车停放费等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学校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收费。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其收费标准。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溜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3、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考试费、补考费等费用和鄂价费[2006]126号附表二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地方教材等费用。
4、学校不得以民办或改制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向学生收取费用。
5、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6、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搭伙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7、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
8、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各地要根据此通知,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在开学时,对每一所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1]27号)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2]180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严禁“先收后退”。要在学校醒目处以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