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价费[2007]4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我省将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为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1、收费项目(代收费):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
(2)作业本费。
(3)住宿费。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准强迫。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节余。学校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摊派集中就餐。
2、收费标准:
(1)课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70元/生/学期,小学3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12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0元/生/学期、3/6年级65元/生/学期。所有县镇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标准为: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农村义务教育初中10元/生/学期,小学5元/生/学期,其他地区农村初中30元/生/学期,小学20元/生/学期。所有县镇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只需按上述标准交纳作业本费。
(3)住宿费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暂未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范围地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
继续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