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登记:
对在2006年6月30日前具有已纳入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返迁移民及其后代的现状家庭成员(含未提干和不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和在读大中专学生、技校学生),予以登记。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分散安置移民村的,其本人予以登记。对生产安置村的人口登记要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核定到村,不具体到人。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有生产安置人口的,予以登记。
2、对以下11种情况之一者不予登记:
(1)户口已迁至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的。
(2)户籍虽然在移民村,但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6)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且签订合同的。
(7)现役军人(含武警)已提干和符合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的。
(8)民办教师已经转为公办教师的。
(9)户籍已迁到非移民村的。
(10)对生产安置村,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只批准淹没土地,没有批准安置人口的。
(11)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的(管制、缓刑、假释人员除外)。
3、移民核定登记的方法步骤:
(1)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的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申请,由驻村工作组核实。
(3)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报镇人民政府,经镇移民工作队核实,由镇人民政府确认。
(4)实行村、镇两级公示制度,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村民委员会将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镇政府将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工作组要认真进行核实。镇移民工作队、驻村工作组要在办公地点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
(5)经村、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镇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后报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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