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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禁收取补课费等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严禁收取补课费等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鄂价费[2007]3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段时期,教育收费举报频繁,引起了社会和学生家长的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教育收费的专项治理,针对目前部分中小学校违规举办各种类型的补习班有偿收费、擅自提高高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等乱收费现象,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中小学收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物价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切实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和收费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实验班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教基[2005]1号)的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利用寒假进行有偿补课和培优,严禁收取补课费等乱收费行为。

  二、严格执行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规定,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各地、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2007年高考报名考试工作已启动,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107号)的规定,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是:1、公共科目(语、数、外)每生每科25元;2、综合科目(即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每生每科50元。严禁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通过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严禁随同高考报名考试费搭车收取照相费、体检费、建档费等不合理收费。

  三、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近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中小学校利用寒假补课收费和教育招生考试搭车收费行为的督查。中小学校无论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的补课或培优收取的费用一律清退给学生。坚决查处群众的举报案件。对相关责任人违纪情况,要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各地对近期教育乱收费的督查情况务必于3月5日前以文字材料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物价检查所)。

  20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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