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和落实严密的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监控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制落实、制度规程建立与实施、隐患整治、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要岗位持证上岗等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
2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定期组织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海洋渔业、建筑施工等高危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能水平。
七、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25、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重大节假日实行零事故报告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6、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落实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体系
27、各级各部门要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本辖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关键措施。要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2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基础监管装备的投入力度,为依法监管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相对集中、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区(开发区)、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到位。
29、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资产、行政以及党团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市区(开发区)进行监督管理。对中央、省管驻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监管范围的划分,由市安委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