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备案条件和程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和设施,教学场所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
2.拥有与承担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专职师资和相应的管理力量;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4.有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的会计培训经营业务范围,并有3年以上会计培训经历。
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填写《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师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培训场所证明、管理机构情况说明,按照管理权限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国有培训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培训机构向所在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财政部门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教学计划、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实地综合评定,确定是否符合继续教育机构条件。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三)经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1.继续教育机构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
(四)处罚措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备案并通报:
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教育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育管理混乱的;
4.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转托其他非备案单位的;
5.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
继续教育机构统一组织培训的会计人员,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将培训情况以电子表格形式报其备案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安排统一考核后,成绩导入“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于考核合格90天内到该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