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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2007年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2007年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07〕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深财会[2007]26号)的安排,为配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市顺利实施,我市2007年度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于5月1日至11月31日开展。凡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均应参加此次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阶段进行

  我市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另行发文通知。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由经市、区财政部门备案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会计人员依据《规定》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方式,统一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免费考核。金融企业和国有企业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另行发文通知。

  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和公告阶段,时间为4月9日至4月30日;第二阶段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阶段,时间为5月1日至11月30日,会计人员可参加经备案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或按照《规定》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继续教育机构备案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备案,予以定期公告。

  (一)备案原则。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会计学院、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术团体、区财政部门会计培训中心、成人教育学校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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