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7]50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开始,我省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7]46号),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各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现就贯彻落实鄂价费[2007]46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贯彻落实
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监管力度,要把党和政府给人民群众办的好事办好。严格执行鄂价费[2007]4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省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将全部免除农村(含县镇、农场、林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各级物价部门要与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教育监管,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要主动做好中小学收费年审和收费许可证变更工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7]46号)文中所称“县镇”是指县城关。
三、认真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学校醒目处以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学生家长可以拒缴费用。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物价部门要成立专班,在开学时组织力量对每一所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对中小学校不按规定收费的,特别是以各种名义变相组织收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市、州物价局将本地区督导情况于3月10日前以文字材料报省局收费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