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7]74号)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及我省补充规格的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为执行优质优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的药品价格及生产企业与以前文中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二、附表一、附表二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4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4月25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散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价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