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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档案局、威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数量、条件确定专用库房,配置不同档次的铁质装具,档案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高温等设施和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当地档案馆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查考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短期保存。
  第十八条 民营企业档案的销毁,应在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销毁,确需销毁的,要编制清册,经企业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第二十条 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四章 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档案所有权属企业投资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应按有关协议向变更后的企业或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人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能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可由中方有关企业或个人保存,也可寄存当地国家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及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各级国家档案馆对民营企业出卖或者转让的档案有优先收购或者征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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